新华社重庆11月25日电(记者周闻韬)重庆市永川区一夫妻携子前往宾馆访友,期间其子不慎从宾馆窗户坠亡,当地法院近日认定该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宾馆一次性赔偿该夫妻各项损失20万元。
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王某、刘某夫妇携一岁多的孩子回永川区某镇过年。因王某有亲人住在镇上某宾馆,夫妇俩遂携子到该宾馆房间玩耍。期间,刘某将屋内铝合金玻璃窗打开透气,其子趁机爬上窗台玩耍,后从窗台坠落至楼下人行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
2月9日,王某夫妇将涉事宾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宾馆认为,死者及其父母非入住客人,宾馆对其并无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房屋的窗台设计合理,不存在缺陷,故其对死者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对其子在窗台边玩耍时未予以阻止,以致跌落窗台后死亡,二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还认为,虽然死者并非入住顾客,但其跟随家人到被告处探亲时,被告管理人员并未阻止,也未就格栅处存在锁孔未加锁等危险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故被告对死者坠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该宾馆承担10%赔偿责任,即110569.9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后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宾馆一次性赔偿王某夫妇各项损失2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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