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
立即可以行权
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
需待一定服务年限
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在
等待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
其他资本公积
。
对于授予后
立即可行权
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
股本溢价
。
税会差异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税会都是计入当期费用,不存在差异;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存在等待期的股权激励,会计上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费用,而税法规定在行权日确认为费用,存在时间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
A公司为一上市房地产公司。2020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20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5元每股购买100股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8元。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的比例将达到 20%;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假设2022年12月31日,全部行权, A公司股份面值1元,行权时当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为30元/股。
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如下:
账务处理
(1)2020年1月1日授予日不作账务处理
(2)202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9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6000
(3)2021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0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8000
(4)2022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7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00
(5)假设2022年12月31日,全部行权
借:银行存款 77500(155*100*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79000
贷:股本 15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41000(倒挤)
税务处理
(1)2020年、2021年会计上确认费用分别为96000元、108000元,税务上不予认可,需要纳税调增。
(2)2022年,会计上确认费用75000元,税法不予认可,需要纳税调增75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
=(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X行权数量
=(30-5) X155x100=387500元,纳税调减387500元,
(3)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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