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截止至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担保事项均进入诉讼阶段,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开始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则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合同规定的提前到期条件出现而被债权人宣告到期日或者起诉日确定,因此,上述担保开始日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因合同规定的提前到期条件出现而被债权人宣告到期日或起诉日确定。
(三十)、“第十节 财务报告/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5、关联交易情况/(4)关联担保情况/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披露的相关内容:
“[注1]...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7,5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11月5日,担保结束日为2020年12月5日。”
“[注2]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于2018年1月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25,0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1月23日,担保结束日为2020年10月9日。”
“[注3]...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32,72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11月23日,担保结束日为2021年1月18日。”
“[注4]...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0,0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11月28日,担保结束日为2020年5月27日。”
“[注5]...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0,0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11月28日,担保结束日为2020年5月26日。”
“[注6]...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0,0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5月26日,担保结束日为2020年5月26日。”
“[注7]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为本公司于2017年5月向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9,5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5月26日,担保结束日为2021年5月26日。”
“[注8]...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80,0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12月8日,担保结束日为2021年11月24日。”
“[注9]本公司以持有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质押提供担保,并由自然人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10]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2,442.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17年2月7日,担保结束日为2020年2月8日。”
“[注]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事项除西藏信托借款25,000.00万元暂进行债权申报外其余借款事项均已进入诉讼阶段。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保开始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则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合同规定的提前到期条件出现而被债权人宣告到期日或者起诉日确定,因此,上述担保开始日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因合同规定的提前到期条件出现而被债权人宣告到期日或起诉日确定。”
“[注1]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秀红为本公司于2017年12月向中国光大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7,500.00万元,根据借款提前到期告知函,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1月23日。”
“[注2]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于2018年1月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以持有的上海富控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质押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25,000.00万元,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根据补充协议,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10月9日,担保结束日为2021年10月9日。”
“[注3]...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32,720.00万元,根据立即到期通知函,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8月9日。”
“[注4]...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0,000.00万元,根据西部信托关于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的函,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2月9日。”
“[注5]...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0,000.00万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5月26日。”
“[注6]...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0,000.00万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5月26日。”
“[注7]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于2017年5月向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园区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19,500.00万元。根据业务提前到期提示通知书,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12月25日。”
“[注8]...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80,000.00万元。根据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催款通知书,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1月26日。”
“[注9]本公司以持有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质押提供担保,并由自然人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担保款项余额为109,000.00万元。根据华融信托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2月2日。”
“[注10]...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静刚为本公司担保的款项余额为2,441.59万元。根据民事起诉状,担保起始日为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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