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56版)
(5)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7.4.6 关联方关系
■
注: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
2.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7.1.1 股票交易
注:无。
7.4.7.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7.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无。
7.4.7.1.4 权证交易
注:无。
7.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无。
7.4.7.2 关联方报酬
7.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公司的管理人报酬年费率为1.20%,逐日计提,按月支付。日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当年天数。
2、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4.7.2.2 基金托管费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20%,逐日计提,按月支付。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7.4.7.2.3 销售服务费
注:转型前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逐日计提,按月支付,A类基金份额不支付销售服务费。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10%÷当年天数。
7.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无。
7.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年度及上年度可比报告期管理人未投资、持有本基金。
7.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没有投资及持有本基金份额。
7.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7.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8 期末(2018年10月18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无。
7.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无。
7.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无。
7.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0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6,700,000.00元,于2018年10月24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0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30,162,000.00元,无属于第一或第三层次的余额(2017年12月31日:第二层次5,121,927,866.70元,无第一或第三层次)。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以导致各层次之间转换的事项发生日为确认各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8年10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7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 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国银河 2018年7月5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银反洗罚告字[2018]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拟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公司在接受检查期间即立查立改,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制度机制,细化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流程,加强了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大了对历史存量客户持续识别力度,反洗钱相关系统功能也不断改进。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2018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反洗罚决字[2018]第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合计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罚款。公司在接受检查期间即立查立改,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制定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方案》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公司已经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制度机制,细化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流程,加强了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大了对历史存量客户持续识别力度,反洗钱相关系统功能也不断改进。 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8.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无。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后)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注: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发生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2)选择交易单元的程序:
我公司根据上述标准,选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租用交易单元的对象。我公司投研部门定期对所选定证券公司的服务进行综合评比,评比内容包括:提供研究报告质量、数量、及时性及提供研究服务主动性和质量等情况,并依据评比结果确定交易单元交易的具体情况。我公司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券商租用交易单元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前)
注: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和程序: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转型后)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注:无。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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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转型前)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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