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杂谈】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吊车自身带的保险可以赔偿多少钱.

特约撰稿人:胡雪莹

行政(综合)审判庭

员额法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近日,我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王某受张某雇佣,在某生产资料市场清运装修垃圾。马某负责驾驶吊车向翻斗车内吊运垃圾,王某与另一名工人唐某在翻斗车内接运及平整垃圾。马某在操作吊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吊车吊斗将站在翻斗车车厢内尾部的王某从翻斗车上撞至地面受伤。王某的伤情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等20余万元。

在医院治疗结束后,王某作为原告将张某、马某及吊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该案是否能够适用交强险及商业险争议极大,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时吊车并未上路行驶,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那么,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查找类案,发现司法实践对此亦有争议。但考虑到交强险本身具有的保障性这一属性,参考原保监会(现银保监会)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中载明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殊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本案确定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考虑到发生事故时王某在车外,结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认定保险公司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从而作出判决。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审结,一是从法律适用来看,肯定了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裁判思路;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切实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本案中如果王某不能获得保险理赔,无论是张某还是马某均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受害者必将面临后续治疗无法进行的困境。

G50混动

新途V70

G90

本文地址:http://cj.cj8808.cn/73735.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汽车人】解读年报,捋清恒大造车逻辑-神华国能降薪多少.
下一篇: 【社招】中国中车集团所属中车信息公司公开招聘总经理-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