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华金(天津)投资收警示函违反合同约定出借基金资金-北京华金基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金(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华金(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闫凯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资产管理等。股东为西藏崇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凯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高林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比例分别为65.00%、20.00%、15.0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金(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对管理的基金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全部基金财产执行托管,二是违反合同约定,对外出借基金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对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范围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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