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飞单造成的损失已难追回民生银行应当为此负责吗中投万通基金

虽然丁某乐是民生银行的员工,但投资中投万通的款项如果没有进入民生银行账户,投资期间的收益也非民生银行所支出,民生银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5月-2015年1月期间,民生银行丁某乐伙同刘某冰等6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中投万通公司等地,通过渠道销售、直接销售、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成立合伙企业吸收有限合伙人,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先后向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其中,丁某乐参与吸收的款项达9029万元。

与多数非吸类案件一样,中投万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后,绝大部分资金已去向不明,投资者的资金客观上已很难得到返还。但是让投资者疑惑的是,好端端的投资款变成了被“非法吸收的存款”,民生银行就没有责任吗?

在投资者看来,丁某乐是民生银行的员工,那么他在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背后有民生银行为他个人的身份和他销售的理财产品做“信用背书”,因此人和理财产品都是可以“信赖”的。如今,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被丁某乐飞单,民生银行起码没有尽到对员工的管理责任和业务监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并非如此。

202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孙某金与工商银行某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类似情形做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

孙某金曾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处通过理财经理闫某购买理财产品,但闫某利用孙某金对工商银行某支行及其职务的信赖,私自将孙某金购买银行理财的资金转移到某理财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孙某金认为,闫某是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员工,向其销售理财产品是职务行为,飞单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孙某金提出闫某“飞单”行为应由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后果的问题。虽然该交易行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发生于工商银行某职场的办公场所内,但孙某金多次

付款的款项收受方并非工商银行某支行,其已收取的部分本金和收益也非工商银行某支行支付,闫某并非以工商银行某支行名义做出有关行为,故孙某金请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缺少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注:详见(2021)最高法民申4122号

李李觉得,不论这11名客户是何时发现遭遇“飞单”的,他们的初衷都是奔着(理财)获取高收益去的,“既然想获取高收益,就要承担高风险”,因此损失还是要自担的。

另外,虽然民生银行在此事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确实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给自身声誉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希望民生银行能够加强人员管理和业务流程监督,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给广大客户吃个“定心丸”,做值得人民群众信赖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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