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黄云律师如何认定员工敲诈勒索员工涉嫌敲诈公司

如何认定员工敲诈勒索?

原创: 黄云律师 傅梦琪 云辩护

昨天某公司前员工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251天,后证据不足不起诉,并获得国家赔偿。本文基于目前媒体的报道的相关事件信息,仅在理论层面展开如何界定企业员工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探析,不代表对某公勒索司前员工事件的任何立场。

1关于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从而被迫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员工敲诈勒索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

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总结了员工向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以恶意举报、投诉、上访等为由要挟公司

孙某某敲诈勒索刑事裁定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0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和举报单位或者他人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屡次向被反映问题的企业索要现金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某是公司股东,有反映公司问题的权利;原判认定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宣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依据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史某某、李某某、张连山等人的证言和方城县劳动资源局的证明,相互印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在退休后于2009年10月27日将自己持有的股金转让给王某某。孙某某便与宛北水泥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股东权力或者股权分红问题。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有独某的法律人格,其经营中的舆论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但孙某某利用举报作为要挟手段,向企业多次索取钱财,给企业负责人造成精神上的胁迫,使企业不得不多次向被告人支付钱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是以上访为手段,敲诈勒索企业钱财,且数额巨大,原审认定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以泄漏公司商业机密、财务信息等为由要挟公司

杨某某敲诈勒索罪上诉案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621号

裁判要旨:杨实施敲诈勒索,不仅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也有证人刘某某、周某某、周某、倪某某、张某某、宁某某、王某某、倪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收条等书证证实。

在案证据证实杨某某系外地退休人员,依法享有退休人员的待遇。杨受聘任**地板公司财务、并承担关联公司的财务工作,此系杨和公司间的劳务关系。**地板公司与杨口头约定公司每月支付杨5,000元。根据**地板公司的相关制度,员工加班需经上级主管批准,公司对加班员工给予调休。杨未就加班费与公司作约定,故杨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等并无依据。双方未结的2012年5月份劳务报酬,应当按约结算。杨采用不移交财务资料、及言辞威胁等要挟手段,向他人勒索超过原报酬10倍的钱款,显然已超越劳资纠纷的范畴,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以威胁公司领导及家人的安全为由要挟公司

张某某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

(2019)鄂13刑终64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356.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均称原判认定的21笔款项未扣除上诉人的工程款、买断工龄款、个人借款及公司借款等合法款项的理由和意见,经查:1.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有一笔款项系工程款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曾在玉龙公司承揽有关工程,且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到的随州神农花木园艺公司工程款经证人刘某2的证言和相关书证均证实是玉龙公司直接打到刘某2个人或公司账上,工程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与玉龙公司打给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上的款项没有任何关系。2.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三笔分别为29.8万元、15.8万元、38.79万元的款项系上诉人及其子的买断工龄款与已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玉龙公司于2004年6月改制以后已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有员工包括张某某买断工龄,并依照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此后,张某某与玉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依照合同关系支付相应报酬,直至2015年张某某自愿与玉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于2014年9月1日与玉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2月4日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并不存在部分款项系上诉人及其子的买断工龄款的事实。3.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有125.86万元系个人借款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张某某以威胁方法对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迫使对方出于恐惧交出财物,虽然在部分犯罪中,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借据等,但上诉人书写的保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都清楚地反映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是被迫交出财物,而非主动向张某某出借款项,故上述款项均系上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并非借款。综上,上诉人及辩护人所称的原判认定的21笔款项包括上诉人的工程款、买断工龄款、个人借款及公司借款等合法款项的理由和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某,本院不予采信。

通过砸毁财物等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要挟公司

姚某、刘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

(2019)鄂0106刑初17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钱财,其中姚某犯罪数额巨大,刘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姚某纠集被告人刘某、丁某、冯某某等多人,为谋取对企业工程项目的非法控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阻扰企业正常开展业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应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刘某、丁某、冯某某对其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姚某、刘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企业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重要的军工生产基地和以造船为主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企业,有着严格的业务流程和工作纪律,但被告人一伙倚仗内部职工之便,目无法纪,在工作时间及公共场所为非作歹,随意欺压他人,严重干扰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办公秩序,依据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如何界定员工构成敲诈勒索罪

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企业财物为目的 。

如何认定员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是界定员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争议,员工索要债务、解决争议,即便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

(1)索要钱款的性质是否具有合理性

在李某事件中,如果能够确认李某索要的钱款性质为离职补偿,该钱款性质为员工正常索要范围。而如果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李某以向某公司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工作人员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该款项便不具有合理性。而该30万元为2018年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渤海银行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向李某招商银行账户转款。因此该案中敲诈勒索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便是这30余万元的经济补偿。很多人认为如果款项性质正当,为什么会通过私人账户转入?但即便是通过财务或者HR的私人转账,也最多涉及税务问题以及公司财务管理的合规问题,不能以此认定款项不正当。

对于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社保及公积金等,只要没有超过合理范围或者无理由提出高额赔偿,属于正当维权,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索要钱款的手段是否超出正当权利行使的范围

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一般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员工放弃正常的维权途径,直接采用威胁或要挟企业的违法手段如侵害企业名誉权、泄漏公司商业机密、财务信息、恐吓公司高管、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等行为要挟公司,可认定员工超过了正当权利行使的范围。员工权益受损要求赔偿,只要在其权利覆盖范围内,拥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行使权利的行为就不成某敲诈勒索罪。当员工主张明显超过超出合理数额的赔偿,并且采取威胁或要挟企业的不正当手段,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手段达到使企业恐惧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利用被害人的劣势、或被害人本人、亲属的生命及身体自由等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不得已交付财物的行为。对于员工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如企业偷税漏税来索取财物,虽然举报偷税漏税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依然成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不要求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具有违法性。

某公司前员工事件中,根据李某提供的录音显示,其与人事部门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虽然该补偿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是基于自愿给付的原则,且谈话内容没有涉及以“举报业务”来要挟获得赔偿的内容,不属于利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使企业陷入恐惧。

结语

实务中,为了避免员工与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应当更加合法合规合理的处理该类事件。注重策略的应用的同时注重证据的保留,如员工发送的微信、短信等;转账凭证应注意备注用途;对于赔偿金等也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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