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到一份关于原告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据了解华晨汽车自2020年底就宣布破产重整,那么这起上诉又是为何?
原告公司称华晨汽车违法拖欠款项 应偿还并予以赔偿
原告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从事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及机电设备、备件销售等服务的公司,被告是从事各种轿车、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改装、销售等服务的企业,自2003年起,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工程备件、承揽工程等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是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1181930.50元。本次起诉的合同范围是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并赔偿相应违约金。
故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181930.50元及违约金暂计50000元(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不予认可,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数额。
法院判定华晨集团应予以赔偿 以破产债权抵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长期业务往来,2013年至2019年期间,原、被告签订了多份承揽合同、购销合同及采购订单,分别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应维修服务和备件等货物。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双方一致确认无争议的欠款金额为985397.53元。
另查,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全部合同价款,应负违约责任,应给付原告合同款1150009.92元。
因原、被告多年存在多项业务往来并陆续给付合同款,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故被告应从2019年12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未付合同款的利息。
因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了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享有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150009.92元及相应利息的破产债权。
故最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享有1150009.92元破产债权;
确认原告沈阳新天益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利息破产债权(利息以1150009.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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