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闭庭怎么读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闭岨怎么读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离婚案件庭审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李庄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模拟法庭会的原告该怎么当庭审笔录可以随便修改吗离婚案件庭审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你好,书记员首先入庭【站立】:现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告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一行依次入庭就坐】
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如实回答】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
被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
审判长: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_组成合议庭,由____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____任庭审纪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判长问原告】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问被告】: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原告___宣读起诉状."
原告:[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原告:没有【或有,补充】。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度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
被告;没有【或有,补充】。
审判长: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代理人:(略)
【注:法庭上都是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所提证据有无异议?
李庄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李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9年11月,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当年12月,龚刚模向重庆市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李庄。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同年2月4日,李庄以藏头诗的形式写下一纸悔罪书,被法院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改判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3月29日,就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
扩展资料:
“李庄案”对法治的三大积极意义:
第一是促成中国律师抱团,这对于律师权利的维护很重要。
第二是李庄案一季终审判决后,直接推动了2010年5月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这是司法改革中的小进步。
第三是,加快了刑事诉讼法的大修,其中有最重要的“李庄条款”,即再碰上类似李庄这样的案件,要异地侦查、异地审理;另外,要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不能先把李庄案判掉,再审龚刚模,那是司法逻辑颠倒。这是大进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李庄案全程内幕披露:不愿配合重庆打黑被关押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李庄出狱后四次密赴重庆找证据公检法人员协助
模拟法庭会的原告该怎么当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
审判长:王国强
陪审员:李刘杰、马海军
书记员:齐璐
原告:陈念,22,男,兰州市城关区110号
原告代理人:曹海军,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军,该公司唯一股东
被告:王殿军,23,男,兰州市七里河区120号
被告代理人:匡翠玉,兰州市豪威律师事务所
证人:杨琼、刘卉卉、谢鹏
法警:张磊
案由:公司纠纷
案情梗概: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其原始股东为被告王殿军、证人谢鹏及案外人肖某。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谢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原告陈念2007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10月起至今处于歇业状态,原告陈念与被告王殿军在诉讼阶段均表示同意解散该公司。2007年10月6日,被告王殿军投资设立了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原告委托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该所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了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该报告反映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元月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5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09年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7万元。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请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并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念,22,男,兰州市五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居住于兰州市城关区110号。委托兰州市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海军作为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原告代理人:我叫曹海军,24,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王殿军,23,男,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州市七里河区120号。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匡翠玉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被告代理人:我叫匡翠玉,23,兰州豪威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兰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念与被告王殿军的公司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国强、李刘杰、马海军合议审判,本院书记员齐璐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5年8月,被告王殿军与谢鹏、肖某共同投资设立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谢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原告陈念2007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至此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原告陈念以及被告王殿军。其中被告王殿军持股80%,且直接控制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信、财务,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被告王殿军对另一股东陈念隐瞒公司帐目、长期拒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于2007年10月6日设立了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资金及所有的公司资产转移到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构成竞业禁止。被告王殿军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利用控股权利和职务便利擅自划转公司资产,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蒙受实质性损害,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组织清算,依投资比例分配盈余资产50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五泉公网业有限责任司所有,原告依法分配10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念在五泉网页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出资,不具备股东身份;我是否构成竞业禁止,能起诉的主体应是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无权提起;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审计报告中的经营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利润,其中的生产利润应扣除。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解散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陈念是否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2、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3、被告王殿军设立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4、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是否归被告五泉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有工商管理机构登记的五泉公司股东变更的资料一份,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一份,还有两名证人谢鹏和杨琼。
(书记员递交资料到审判长,审判长与陪审团审查)
审判长:传原告证人谢鹏出庭。
审判长:原告证人,你的名字?年龄?职业?
谢:谢鹏,22,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股东。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谢鹏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谢: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谢:2005年8月,被告王殿军与我、肖某共同投资设立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我将自己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
(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谢鹏退庭,传原告证人杨琼出庭。(杨琼到庭)
审判长: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杨:杨琼,22,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杨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杨: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杨:受原告委托,我们对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并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了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报告反映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元月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5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09年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7万元。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
(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杨琼退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有异议?有无相关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和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我有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一份,一名证人刘卉卉。(书记员呈递被告的财务报告,审判员和陪审员审查)
审判长:传被告证人刘卉卉出庭。
审判长:被告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刘:刘卉卉,22,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刘卉卉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刘: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刘:我自2008年10月开始在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出任会计,该公司经营的是造纸用网的生产和销售,公司财务反映的经营利润也是有生产利润和销售利润两部分构成。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
(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被告证人刘卉卉退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原告:我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方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首先,据证人谢鹏所述,他把自己在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未实际出资时事实,但是从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看,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原告取得股东身份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所以原告是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其次,被告王殿军的行为构成竞业禁止、侵害了公司利益,作为公司股东,原告有权利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我的当事陈述,原告是知道且同意设立被告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因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并未构成竞业禁止行为。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而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应属于同类经营。被告王殿军作为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处于解散、清算或长期歇业的状态情况下,另行成立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直接参与经营,与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局面,损害了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对此被告王殿军认为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该事实我的当事人予以了否认,故被告王殿军的行为已构成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
被告代理人:我请求对原告进行提问。
审判长:准许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进行提问。(原告起立)
被告代理人:你否认了知道并同意我的当事人设立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我认为你在说谎,在欺骗大家。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被告代理人在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请注意你的言辞。请继续提问。
被告代理人:原告,你是在何时知道我的当事人设立了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告:2008年10月,也就是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歇业时。
被告代理人:在此之前,你一直不知道吗?
原告:是。
被告代理人:我的提问完毕,你可以坐下了。原告要求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五泉公网业有限责任司所有,但是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完全相同,审计报告中的经营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利润,因此其中的生产利润应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原告陈念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而被告王殿军设立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从事经营与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性质的事务,构成了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原告诉讼请求中请求解散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该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且各股东均同意解散该公司,故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诉讼请求中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于强制清算案件适用的是非诉程序,所以不能和公司解散合并审理,此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09年6月22日判决: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2.5万元作为被告王殿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法所得归入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解散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陈念、王殿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前项中的2.5万元纳入清算范围);
三、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原告陈念和被告王殿军各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闭庭(击法槌)。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庭审笔录可以随便修改吗1、庭审笔录不可以随便修改。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才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闭庭怎么读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本文地址:http://cj.cj8808.cn/14112.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